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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荣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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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荣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河北荣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履行企业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保证本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制定本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河北荣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

胡红旗

生产地址

馆陶县寿山寺乡(邯郸市新型化工园区紫阳大道东侧)

地理位置

经度

115 度 11 分 3.52 秒

纬度

36 度 34 分 23.16 秒

联系人

崔俊良

联系电话

0310-8748555

所属行业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锅炉

生产方式

连续生产

污染源类别

废气、废水、噪声

生产能力

70000t/a,甲苯 14400t/a,

二甲苯 5200t/a, 非 芳 烃

2950t/a,溶剂油 4060t/a, 重苯 2020t/a

自动监测开展技术手段

手动监测、自动监测

自行监测开展方式

自动监测、委托监测

一、监测内容

1、监测点位布设
(1)    废水监测点位为厂区污水总排口(WS-01),监测因子为 pH、
SS、COD、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总磷、总氮、苯、硫化物、挥发酚、总有机碳、水量。
其中 pH、COD、氨氮采用自动监测,其他因子采用手工监测, 监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监测任务。

(2)    废气污染源设置 3 个监测点位,分别为锅炉烟气出口
(FQ-01),锅炉烟气出口(FQ-02),布设在锅炉房南侧,废水池废气排放口(FQ-03),布设于污水处理站北侧。FQ-01 监测因子为颗粒物、
SO2、NOX、挥发性有机物,FQ-02 监测因子为颗粒物、SO2、NOX,FQ-03监测因子为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氨、硫化氢。
厂区无组织监测因子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储罐区周边无组织监测因子为非甲烷总烃。
(3)    厂界设置监测点位,监测厂界噪声。
污染源监测点位见图 1,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见表 2。




图 1 废气、废水自行监测点位示意

表 2           自行监测情况一览表

类别

排  放

口  编

排 放 口 名称

监测项目

监测方式

监测频次

备注

废气

FQ-01

锅 炉 烟 气出口

颗粒物、SO2 、烟气黑度

手工监测

每年监测 1

委托第三

方机构

氮氧化物

手工监测

每月监测 1

委托第三

方机构

挥发性有机物

手工监测

每月监测 1

委托第三

方机构

FQ-02

锅 炉 烟 气出口

颗粒物、SO2 、烟气黑度

手工监测

每年监测 1

委托第三

方机构

氮氧化物

手工监测

每月监测 1

委托第三

方机构

FQ-03

废 水 池 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硫化

手工监测

每月监测 1

委托第三

方机构

氨、臭气浓度

手工监测

每半年监测 1

委托第三

方机构

厂 界

无 组织

厂 界 下 风向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苯、甲苯、二甲

手工监测

每季监测 1

委托第三方机构

厂界

非甲烷总烃

自动监测

每天 1

/

废水

WS-01

厂区 污水总排口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

有机碳、苯

手工监测

每季度监测 1

委托第三

方机构

悬浮物、总磷、总氮、石油类、硫化物、挥

发酚

手工监测

每月监测 1

委托第三方机构

pHCOD 、氨氮、

水量

自动监测

每天 1

/

噪声

--

--

噪声

手工监测

每季度监测 1

委托第三

方机构


二、监测评价标准
表 3 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类别

监测点位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废水

厂区总排口

五日生化需氧量

300mg/L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4

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标准

氨氮(NH3-N 

45mg/L

0.5mg/L

挥发酚

2.0mg/L

硫化物

1.0mg/L

总磷(以 P 计)

4mg/L

pH

6.5-9

化学需氧量

500mg/L

石油类

20mg/L

悬浮物

400mg/L

总氮(以 N 计)

70mg/L

总有机碳

/mg/L

废气

FQ-01

颗粒物

20mg/m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3 燃气锅炉标准

SO2

50 mg/m3

氮氧化物

150 mg/m3

烟气黑度

1(林格曼黑度,级)

挥发性有机物

8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

DB13/2322-2016

FQ-02

颗粒物

20mg/m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3 燃气锅炉标准

SO2

50 mg/m3

氮氧化物

150 mg/m3

烟气黑度

1(林格曼黑度,级)

FQ-03

挥发性有机物

80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

DB13/2322-2016

臭气浓度

2000 无量纲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硫化氢

0.33kg/h

4.9 kg/h

厂界无组织

0.2 mg/m3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

DB13/2322-2016

甲苯

0.8 mg/m3

二甲苯

0.5 mg/m3

非甲烷总烃

2.0 mg/m3

臭气浓度

20 无量纲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硫化氢

0.06 mg/m3

1.5 mg/m3

噪声

厂界

噪声

昼间 65dB(A)

夜间 55dB(A)

《工企业厂界环噪声       排    放    标    准       》

GB12348-2008


三、监测方法及监测质量控制手工监测
各类污染物采用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现行的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或行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
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时,能够明确监测质量控制要求,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确保监测数据准确。
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实施全过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分析样品的质量控制采用精密度和准确度控制。所使用的仪器设备通过检定或校准,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废气样品的采样分析、质控应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2000 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废水样品的采集、保存、分析、质控应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
《水质 采样技术导则》(HJ494-200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四、监测信息保存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1034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自动监测运维记录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手工监测信息记录包括:开展手工监测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测、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监测数据要求保存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保存时限为三年以上。
五、自行监测信息公布公布方式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自行监测信息, 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2、企业通过对外网站或报纸、广播、电视、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公布内容

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公布时限
1、企业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

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应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3、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 2 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 1 小时均值;
4、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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